各位考生:
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考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2〕15号)及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黑龙江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细则》(黑招考办〔2024〕5号)相关规定,为保障我校考生顺利参加本次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4/6),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携带物品
1.手机、智能手表、手环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
2.平板电脑、电子词典等有存储、查询功能的电子设备;
3.与考试无关的随身物品(如书籍、纸张、背包等)。
二、严惩违规行为
1.携带上述物品进入考试封控管理区域及考场者,一经查实,无论是否使用,将依据《哈尔滨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2.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三、强化入场管控
1.学校将在考试封控管理区域入口、考场入口及考场内配备金属探测仪,对严禁携带物品进行全面排查。考生须主动配合检查,不得拒绝或干扰安检工作。
2.因携带违规物品导致延误入场,无法按时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3.重要提示:我校考试封控管理区域及考场不再设置物品存放区域及管理人员,建议考生提前将严禁携带物品及与考试无关用品留存在寝室或其他安全场所,自行妥善保管。
四、守纪诚信应考
考生须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有关法律法规及考试有关规定,诚信应考。请考生不要轻信各种兜售“试题或答案”的诈骗信息,共同抵制有害信息的侵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维护国家考试的公平和社会安全。
预祝各位考生取得理想成绩!
教务处
2025年11月5日
国家教育考试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受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二章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